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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晓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更978号罪犯黄晓龙,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应于2026年8月2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4个表扬。另查明,罪犯被判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