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郭连彬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郭连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城东环路。负责人:陈保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赵忆楠,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连彬,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柏乡支公司)因与郭连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人保柏乡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连彬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瑞 良审 判 员 赵 国 栋审 判 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璇书记员李凯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