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榆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俊与周卫亮、王红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周卫亮,王红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榆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周卫亮,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王红岩,男,1374年3月17日出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周卫亮、王红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无下落,待被告出现另行告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