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喀某与张某、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某,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喀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5819.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赵某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赵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拘留措施时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政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