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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瑞峰与吕书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峰,吕书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60号原告王瑞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广令,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书英,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25486W。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彬,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审理原告王瑞峰诉被告吕书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瑞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瑞峰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印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