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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西堡镇振奋砖厂与却吉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西堡镇振奋砖厂,却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河西堡镇振奋砖厂,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东村三社。负责人:孟向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却吉杰,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西堡镇振奋砖厂与被执行人却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西堡镇振奋砖厂以被执行人却吉杰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红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