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提辉、龚小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提辉,龚小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27号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园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男,系该公司员工,特权代理。被告:周提辉,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龚小华,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提辉、龚小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