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434号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理人:余远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利,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杨明通。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00元,由原告自贡市江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