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合喜与任栋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喜,任栋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29号原告:李合喜,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栋梁,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生,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学,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合喜诉被告任栋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具体数额以评残后的最终数额为准;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在被告家建房施工,2016年3月12日在被告家支二层现浇顶时从3米高的墙上摔下受伤,被送往林州市卫生院治疗,后转院到安钢职工总医院,2016年3月3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并口头协议施工期间安全防护由原告负责,且不得影响被告正常施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合喜从事房屋支顶作业,2016年3月份开始为被告家支顶,双方约定每平米12元。2016年3月12日上午9点多,原告在被告家支二层现浇顶在墙上打洞孔时受伤,后被送往林州市卫生院检查治疗,后转院到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30024.8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检查费票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家盖房进行支顶,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本应对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考虑到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选任及原告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场地安全注意的义务,应当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酌情由被告补偿原告15000元。对原告要求的超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栋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李合喜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光华审判员 王德周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