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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秀兰、蔡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秀兰,蔡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颜秀兰,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蔡鸿辉,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颜秀兰与蔡鸿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秀兰要求被执行人蔡鸿辉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