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6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申请执行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关于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申请执行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5975361.36元。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执行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芦山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西南分局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