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勇诉赵雄飞、何远琼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赵雄飞,何远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1004号原告周勇。被告赵雄飞。被告何远琼。原告周勇诉被告赵雄飞、何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勇,被告赵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远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勇诉称,赵雄飞做生意,因需资金周转,从2014年起分多次在原告处借钱,2016年1月24日双方算帐,赵雄飞共欠原告1358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书立了借据,事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赵雄飞-直未付。赵雄飞与何远琼系夫妻关系,应-并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58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雄飞辩称,借款135800元属实,是分二次借的,要求延期偿还。被告何远琼未作答辩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赵雄飞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周勇借款120000元、15800元,合计135800元,其中借款12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15800元未约定利息,同时赵雄飞给周勇书立了借、欠据,其具体内容为:今借到周勇现金壹拾贰万元正,此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5分计付,可提前归还。赵雄飞2016.1.24。欠到周勇现金壹万伍仟捌佰元正。赵雄飞2016.1.24。后赵雄飞未偿还支借款,也未付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周勇催收未果,于2017年4月6日诉讼来院。同时查明,赵雄飞、何远琼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赵雄飞向周勇借款135800元,有周勇提供赵雄飞书立借据证实,而且赵雄飞认可,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赵雄飞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属违约行为,现应立即偿还周勇借款135800元,其中借款120000元虽约定月利率2.5%,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现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借款15800元未约定利息,现对周勇主张该借款利息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赵雄飞、何远琼婚姻存续期间,属赵雄飞、何远琼夫妻共同债务,何远琼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雄飞、何远琼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清原告周勇借款135800元,利随本请(其中借款120000元从2016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周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16元,由被告赵雄飞、何远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16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