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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罗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罗参,杜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21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罗参,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被告杜红丽,女,汉族,系被告罗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罗参、杜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