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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青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青霞,刘明嘹,刘彩虹,刘小艳,郭文利,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15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青霞,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明嘹,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彩虹,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小艳,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郭文利,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霞,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霞、刘明嘹、刘彩虹、刘小艳、郭文利、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