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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春元与王汉兴、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218号原告:许春元,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陈玉琼,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汉兴,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清辉。被告:泉州唐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龙。原告许春元与被告王汉兴、福建省闽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唐人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许春元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元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春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许春元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鸿速录员  林丽芳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