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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勇江与被执行人任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江,任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彭勇江,男住虎林市杨岗镇。被执行人任凤明,男,住虎林市杨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勇江与被执行人任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彭勇江依据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彭勇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