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俊与闫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闫珺,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502号原告:张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平,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张俊与被告闫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份,原告打算购买一辆二手车,因购车钱款不足,被告建议先办理两笔小额贷款,等这两笔小额贷款办理下来后一并存入平安银行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剩余购车钱款通过平安银行办理购车贷款手续。后来原告放弃购车打算,购车贷款未办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0000元,被告百般推脱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对被告闫珺、刘琳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衍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