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芳与吴贵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芳,吴贵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0号原告:叶芳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吴贵英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原告叶芳与被告吴贵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