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咸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咸敏,刘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944号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孟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敏,女,198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刘东飞,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敏、刘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孟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张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敏、刘东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咸敏、刘东飞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被告咸敏、刘东飞支付律师代理费18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咸敏、刘东飞向我公司借款3万元,月利率3%,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咸敏、刘东飞按月支付了12个月利息后便未再进行还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咸敏、刘东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咸敏、刘东飞通过丁丁贷网络平台与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关系。2015年1月8日,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敏、刘东飞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咸敏、刘东飞向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利率月利率3%。被告咸敏、刘东飞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所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日,被告咸敏、刘东飞出具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咸敏、刘东飞借款3万元,已于2015年1月8日足额收到。特出此借到条”。同日,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咸敏、刘东飞交付3万元。庭审中,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认被告按月支付了12个月利息。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1840元,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840元。发票载明的金额为184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咸敏、刘东飞向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咸敏、刘东飞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按月息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截止时间应当调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咸敏、刘东飞支付律师代理费1840元,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咸敏、刘东飞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所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已实际交付,对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咸敏、刘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二、被告咸敏、刘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咸敏、刘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840元。四、驳回原告济南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咸敏、刘东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高林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况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