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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维冬申请执行国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维冬,国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史维冬,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国石林,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史维冬与国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石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史维冬欠款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1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史维冬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