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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三十九处。法定代表人:宁代国,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苦荞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俊烈,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冯晓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烈,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市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丽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烈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