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邰桂清与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桂清,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778号原告:邰桂清,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城绿洲19幢1楼。负责人:殷泽华。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93号新家园综合楼4楼。原告邰桂清与被告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邰桂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邰桂清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祉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