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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何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何泉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785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泉安,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何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何泉安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被告何泉安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499120.29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即按固定月利率为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7年4月20日所欠利息是48972.15元、罚息是17089.77元、复利是5290.45元〕,以上合计为570472.66元。被告何泉安辩称,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无异议,希望与银行协商减免利息。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何泉安。签约情况:2013年10月11日,何泉安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编号:138139002715),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何泉安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何泉安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36笔贷款,分别为300000元、20000元、20000元、35000元、25000元、50000元、22000元、20000元、25000元、23000元、25000元、3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9000元、26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5000元、24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15700元、10000元、16000元、275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年。贷款300000元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贷款35000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贷款22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贷款23000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贷款19000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贷款26000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贷款250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24000元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贷款15700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贷款16000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贷款27500元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何泉安自2016年9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499120.29元、利息48972.15元、罚息17089.77元、复利5290.45元。本院认为,何泉安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何泉安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何泉安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何泉安予以承认,故本院予以确认。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事情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泉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99120.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为48972.15元、罚息为17089.77元、复利为5290.45元,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4752元,诉讼保全费3372元,合计8124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何泉安负担(该费用被告何泉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峻凡书记员  童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