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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光俊与尹东俊、金惠淑、朴春日、崔恩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俊,尹东俊,金惠淑,朴春日,崔恩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65号原告:金光俊,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东俊,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惠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朴春日,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崔恩子,女,朝鲜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俊与被告尹东俊、金惠淑、朴春日、崔恩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光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金光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英玉审判员  金 旭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