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生基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生基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查显宏,董丽丽,查选府,查正朝,王秀兰,汪刘飞,胡曼曼,丁毅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867号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528号(商业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54350C(1-1)。法人代表:项道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生基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488号安庆农资大市场一期6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59503-5。法定代表人:查显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经九路与纬五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5325248-6。法定代表人:汪刘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813396-0。法定代表人:丁毅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查显宏,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董丽丽,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查选府,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查正朝,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王秀兰,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汪刘飞,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胡曼曼,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丁毅强,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生基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查显宏、董丽丽、查选府、查正朝、王秀兰、汪刘飞、胡曼曼、丁毅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4元,减半收取14127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张 烈审 判 员 江 余人民陪审员 汪 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