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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XX,汪生,徐腊美,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安庆市节节高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陈道红,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张田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钟敬,经理。被执行人:钟敬,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XX,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生,经理。被执行人:汪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腊美,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金来,经理。被执行人:金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玉琴,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节节高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道红,经理。被执行人:陈道红,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上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谊鸿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钟敬、XX、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汪生、徐腊美、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安庆市节节高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陈道红、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二区x栋xxx(宜房字第××号)、xxx(宜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日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