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汤俊民事通知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404执恢25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汤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钟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汤俊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32521.42元,利息86117.36元(至2017年5月26日止),律师费23295元,诉讼费9144元,开锁费200元,评估费5913元,合计457190.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29元。现汤俊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金坛区市场路79-304室房屋已由金坛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以上款项462519.78元已由金坛区人民法院汇至本院,本院已将457190.78元交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5)钟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