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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87号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6827-4,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9号303室。法定代表人:韩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六兵,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卫,1984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1960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南京天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