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与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张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董家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东江花园一组团34栋1-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被执行人张云祥,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昆环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厅供销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32604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市神农商贸有限公司在师宗盛源煤矿的股权根本不存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正在执行和解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