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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119号原告于某,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