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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超诉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905号原告:李超,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南村**号付*号。被告:焦涛,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高庙村焦*组。原告李超与被告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李超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董选民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