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某1与牛某2、牛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07号原告:牛某1,女,汉族,1956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某2,男,汉族,1960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牛某3,女,汉族,1944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牛某4,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某5,女,汉族,1960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牛某1与被告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潘瑞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