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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牛某1与牛某2、牛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07号原告:牛某1,女,汉族,1956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某2,男,汉族,1960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牛某3,女,汉族,1944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牛某4,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某5,女,汉族,1960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牛某1与被告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潘瑞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