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徐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697号移送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徐云,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执行徐云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