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方海珠、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珠,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则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方海珠,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54854C。法定代表人翁兆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则航,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海珠与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则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则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