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兴与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刘建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315号原告:张兴,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刘建瑞,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原告张兴与被告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建瑞支付我劳务费3324元及利息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刘建瑞让我到他承包的荣华广厦苑工地干活。2015年12月底,双方结算后刘建瑞仅支付我部分工资,下欠我劳务费3324元。经我多次索要后,刘建瑞于2016年2月4日给我写下欠条一张,但该笔劳务费刘建瑞至今未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瑞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张兴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刘建瑞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刘建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张兴既未向本院提供刘建瑞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刘建瑞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