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宗斗与姜亚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宗斗,姜亚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民初619号原告:雷宗斗,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姜亚希,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雷宗斗与被告姜亚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宗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亚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宗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碧玉街道收购粮食,从2016年开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玉米,结算了一部分货款,累计欠款20000元,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借故不还,故依法起诉,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姜亚希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玉米,尚欠货款20000元。被告虽未到庭,但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收购了原告的玉米,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姜亚希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雷宗斗货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人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曹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