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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志与孙秀翠、王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孙秀翠,王妍,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栖霞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29号原告徐志,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秀翠,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王妍,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崔丰汉,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原单位名称: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城信用社),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214号。负责人刘富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轶松,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栖霞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凤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庆,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与被告孙秀翠、王妍、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栖霞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2)栖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栖霞市迎宾路(原天宝食品公司东大门口)临街的南北向两栋商业楼(从南向北1、2号门面房)一、二层共287平方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2)栖民一初字第325-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封。现因被告栖霞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位于栖霞市迎宾路(原天宝食品公司东大门口)临街的南北向两栋商业楼(从南向北1、2号门面房)一、二层共287平方米的查封,理由为:该案已按撤诉处理结案。本院认为,被告栖霞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年1月4日作出(2012)栖民一初字第325-2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财产即解除对位于栖霞市迎宾路(原天宝食品公司东大门口)临街的南北向两栋商业楼(从南向北1、2号门面房)一、二层共287平方米的查封。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刘振铎人民陪审员  刘新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