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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021江阴宇恩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宇恩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002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宇恩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1474-9,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中央商务区金湾国际广场2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盛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蕴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媛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宇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钰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钰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澄临商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方钰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宇恩公司货款6184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方钰圆公司已搬离注册地,经多方查找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表示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方钰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临商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