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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345号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多,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