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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潺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23层。负责人冯丽华。被执行人刘潺潺,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刘潺潺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