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玉泉与贾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泉,贾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5号原告常玉泉,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贾泰,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原告常玉泉与被告贾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常玉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玉泉负担。审 判 长 杨宝春审 判 员 马先锋代理审判员 刘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