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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玉泉与贾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泉,贾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5号原告常玉泉,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贾泰,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原告常玉泉与被告贾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常玉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玉泉负担。审 判 长  杨宝春审 判 员  马先锋代理审判员  刘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俊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