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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张玉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张玉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480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张玉增,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何万喜与张玉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万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何万喜负担。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