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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顾某某申请执行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某钢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包头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而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包头市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冻结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