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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玲与邱元海、牟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206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宝伟,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学士街***号1-3-2。被申请人:邱玲,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工四巷**号2-1。原告邱玲诉被告邱元海、牟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牟宝伟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59号3单元2层1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海燕巷449号3单元3层8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牟宝伟所有的位于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59号3单元2层1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海燕巷449号3单元3层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