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美仁与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仁,孙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2773号原告:李美仁,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英,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美仁与被告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350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此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分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6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0000元,利息1分5厘。后被告支付了5个月共计7500元的利息,剩余利息未支付,本金也未归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本金其应当归还,但是目前经济困难,利息不再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有权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利息为1分5厘,虽未写明为月息,但被告已按此标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约定月息而不是年年息也符合当地民间借贷一般习惯,故本院确定本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被告称其经济困难,但这并不是其拒付利息的正当理由,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其应依约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17年4月5日的利息13500元及此后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美仁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3500元(按年利率18%已计至2017年4月5日),本息合计113500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孙利英负担。原告李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孙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