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九如与江西茂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吴家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九如,江西茂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吴家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童九如,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西茂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希望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7782-7。法定代表人:杨茂,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樟树市吴家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消防大队旁。组织机构代码73636708-3。法定代表人:杨振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九如与被告江西茂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吴家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童九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九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钦元人民陪审员 杨毅宁人民陪审员 傅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