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少峰与薛世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峰,薛世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7号原告:李少峰,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世峰,男。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少峰与被告薛世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少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少峰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