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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少峰与薛世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峰,薛世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7号原告:李少峰,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世峰,男。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少峰与被告薛世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少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少峰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