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召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14号被执行人:何召军。被执行人何召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召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何召军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