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与丁玉滨、卢希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丁玉滨,卢希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838号原告: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法定代表人:赵玉庆,职务:主任被告:丁玉滨,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卢希锋,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丁玉滨、卢希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无棣县埕口镇塘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