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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莹与镇江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莹,镇江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972号原告:魏莹,女,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45号华星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莹与被告镇江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莹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方雅 来源:百度搜索“”